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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

信息来源于:谷城百姓网 发布时间:2011/4/18
一、医疗救助办理对象

1.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、农村特困户,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。

2.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。

二、医疗救助申办手续

(一)医院诊断病历、正式医疗收费收据、处方、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;

(二)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,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。

三、医疗救助办理程序

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,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。城市低保对象向社区(或低保工作站)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(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病种证明),社区审核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,街道办事处审查(需入户核实)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。农村五保户、特困户可直接向乡(镇)救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,经村委会审核,乡镇审查(需入户调查核实)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。

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,出院结算时,可由定点医院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以内先行垫付,然后由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。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的治疗对象,按当地规定要求,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、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。

四、医疗救助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限

1、办理机构

县(市、区)级民政部门

2、办理时限

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后,调查核实、审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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